專家建議完善反家暴法律制度體系和實施體系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2015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透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我國反家暴工作從此邁入專門化、法治化的新階段法律

2026年是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週年法律。十年來,從人身安全保護令落地見效,到告誡制度、強制報告逐步推開,反家暴法治實踐成效顯著。各地區、各部門齊抓共管,認真貫徹落實法律規定,協同推進預防、處置、救助全鏈條建設,越來越多的家庭暴力被及時制止,越來越多的受害者得到法治庇護,反家暴社會氛圍日益濃厚。

但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多種因素影響,反家暴工作仍面臨不少堵點、難點,如何讓反家庭暴力法更“鋒利”、對受害人的保護更“周全”,成為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課題法律

多位專家學者、全國人大代表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反家暴工作的深度和廣度仍須進一步拓展,建議從修法完善、細則落地、保障強化等多方面協同發力,讓法治真正成為守護家庭的“硬鎧甲”法律

適時啟動修法

讓法律條款更“精準”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家庭關係變化,家庭暴力形態早已不侷限於拳腳相加的身體傷害,更趨隱蔽多元法律。精神打壓、經濟控制、親密關係中的性暴力等形式的危害日益突出,而現行法律對新型家暴行為的界定、處置、救濟等規定較為原則,難以完全適應現實需要。

中華女子學院教授但淑華建議,應立足家暴治理新形勢,將性暴力、經濟控制明確納入家庭暴力法定範疇,並細化認定標準與處置規範,讓法律更精準、更有針對性;同時,建立家庭暴力危險評估和分級分類干預機制,強化對高風險案件的提前介入、精準防控,實現對高危家暴的早識別、早干預、早防控,從源頭防範惡性案件發生法律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高度關注離婚冷靜期發生的家暴問題法律。在她看來,離婚冷靜期制度在發揮穩定婚姻關係作用的同時,也可能成為暴力升級、威脅報復、二次侵害的“高危視窗期”,現實中已發生過令人痛心的極端案件。

為此,她呼籲透過修法進一步加大對施暴者的懲戒力度,拓寬受害人救助渠道,釐清各部門職責邊界,建議適時修改民法典,將家庭暴力情形列為離婚冷靜期的例外條款法律。她還建議由民政部門開展試點,細化證據核驗、辦理流程,為受害者打通一條快速、安全的“脫身通道”。

開展執法檢查

讓法律長出“牙齒”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已十年,全國性的相關執法檢查尚未開展過法律。方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家庭暴力法執法檢查列入2026年監督工作計劃。透過執法檢查,系統總結經驗做法,精準查擺短板弱項,推動有關地方和單位壓實責任、整改提升、健全機制,切實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反家庭暴力法執法檢查的一個重點,應當是檢查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強制報告等核心制度是否真正落地,多部門聯動是否順暢,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是否得到有效保護法律。”方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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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建議,特殊群體保障與能力建設情況也應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法律。一方面,檢查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等特殊群體的反家暴保護措施是否到位,重點關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孤寡老人等群體家庭暴力保護情況。另一方面,要核查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及基層工作人員反家暴專業培訓覆蓋面,評估其法律適用、風險干預和救助服務能力及效果,重點檢查農村基層幹部、派出所民警等相關人員反家暴培訓覆蓋面與實操能力。

出臺實施細則

讓執法有“章”可循

據瞭解,現行反家庭暴力法共38條,不少規定相對原則,告誡、庇護、強制報告、救助保護等關鍵制度操作性不強,導致基層常常面臨“看得見依據、摸不著頭緒”的困境法律

比如,強制報告制度本是保護未成年人等群體的重要防線,但一些單位和人員不清楚“怎麼報、向誰報、報了之後怎麼辦”;臨時庇護場所供給不足、服務單一,多依託救助站設立,往往只能提供短期食宿,缺少法律、心理、就業等綜合支援,難以幫助受害者真正走出困境法律

更為突出的是家暴認定難、舉證難的現實難題法律。由於家暴多發生在私密空間,證據隱蔽、取證不易,再加上部分人員存在“唯傷情論”的慣性思維,實踐中家暴整體認定率仍然偏低,很多受害者難以獲得應有的法律救濟。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瑩建議,儘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告誡書等核心制度的適用條件、證據標準、辦理流程、職責分工、跟蹤監督等作出細化規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審查、執行、懲戒全鏈條規範,統一告誡書出具標準與後續管理機制,讓基層執法司法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法律。同時,建立常態化專業培訓機制,面向公安、法院、民政、婦聯、村(社羣)等一線工作人員開展系統培訓,提升依法識別、干預、處置家庭暴力的能力水平。

反家暴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系統的社會治理工程,需要專業力量支撐和全社會共同參與法律。但當前,反家暴工作仍存在專業機構少、經費保障弱、社會參與不足等短板。

“全國專門從事反家暴服務的社會組織數量不多,政府購買服務和社會資金支援力度有限,不少基層工作人員缺乏系統培訓,面對複雜家暴案件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法律。”李瑩呼籲,要進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擴大反家暴服務購買規模,鼓勵企業、基金會等社會力量參與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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