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馳人生3》中站穩法律底線

在《飛馳人生3》中站穩法律底線

最後一屆巴音布魯克拉力賽落下帷幕,如願以償的車手張馳迴歸現實後,面對團隊中舊成員的離開、新技術的挑戰,他必須思考該如何開啟新的征程法律。春節檔電影《飛馳人生3》這部精彩的賽車電影中有許多法律小知識,快來一起看看吧。

情節一:比賽失利車手遭網友辱罵

中速體育聘請了西班牙機械師團隊,給車隊使用了舊渦輪,導致賽車事故,張馳帶領的車隊初賽失利,張馳因此遭遇許多網友的指責,有些網友甚至對張馳進行辱罵法律。網友在網路上可以隨意指責或辱罵他人嗎?

【法官說法】

不可以法律。網路空間並非法外之地,隨意指責或辱罵他人需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含精神損失)。

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法律。如果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因此,網友不可隨意指責、辱罵張馳法律。越過法律界限將承擔法律責任。

情節二法律:盜用車隊資料開發AI系統

百強總為了獲得贊助,人為操縱讓張馳的車隊輸掉了比賽,換上了贊助商的公子李倫和簽約賽車手遲海生法律。中速體育還透過張馳車隊的訓練資料最佳化了賽車輔助駕駛AI系統,研製出功能更強大的新系統。但是中速體育使用張馳車隊的訓練資料、駕駛經驗用於AI開發,並未經過張馳車隊的同意,他們這麼做合法嗎?

【法官說法】

未經許可盜用他人訓練資料、駕駛經驗用於AI系統開發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商業秘密或資料權益的侵犯法律。比如被盜用的資料(如駕駛經驗)若屬於張馳車隊未公開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且具有商業價值並採取了保密措施,則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指的“商業秘密”,未經許可使用此類資料,涉嫌違反保密義務或透過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需承擔民事賠償乃至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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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資料不構成商業秘密,其“資料權益”仍受法律保護法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五十二條等明確承認資料處理者的合法權益,禁止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攫取資料利益,可能被認定為侵害資料持有者的合法權益,張馳車隊可以透過提起民事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情節三法律:加入車隊口頭合同也有效

葉經理加入了張馳的車隊法律,他還拿出了自己的錢用於支援車隊,電影中葉經理與張馳並未簽訂書面合同,那麼葉經理與張馳的合作有法律效力嗎?

【法官說法】

有效法律。葉經理與張馳車隊存在兩種法律關係:一種是葉經理與張馳車隊的勞務或勞動合同關係,葉經理作為員工參與車隊的管理工作,從張馳車隊獲得報酬;另一種是葉經理與張馳車隊其他成員的合夥關係,張馳車隊成員分別拿出了自己的資金投資車隊,車隊獲得獎金後他們有權進行分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電影中葉經理與張馳車隊的勞務/勞動合同和合夥合同依法有效,但現實中口頭合同的效力需要證據輔助證明,建議口頭合同各方補籤書面合同,降低法律風險法律

情節四法律:製造賽車故障或構成犯罪

中速體育故意製造賽車故障法律,厲小海腳部受傷,林臻東眼部受傷,張馳出發半米賽車就拋錨,其他車手也未能完成比賽,中速體育的負責人百強和工程師安部長是否構成犯罪?

【法官說法】

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百強和安部長明知賽車比賽中給車手使用舊渦輪會導致轉速過快而溫度升高引起賽車故障,有造成車手身體受傷的可能,但他們利慾薰心,依然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而為之,屬於法律規定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並放任該結果發生,因此他們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文/李玉宇(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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